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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奖惩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8-06-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院《山西省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试行)》,充分调动本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建立与工作职责、工作业绩相联系的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绩效考核坚持遵循司法规律、把握实干导向,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坚持公平公正、突出实绩的原则。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不与检察人员职务和职级挂钩,主要依据责任轻重、办案质效、办案数量、办案难度等,注重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切实发挥绩效考核与奖金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员额制检察官、已进行公务员登记的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警察除外)。

  第四条 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工作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院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负责,政治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五条 本院设立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负责本院检察官、辅助人员的业绩考核及奖金分配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主任由本院检察长担任,副主任由副检察长、政治处主任担任,委员由党组成员、专职委员、政治处副主任、案件管理中心负责人担任。根据考核工作需要,检察长可以指定资深检察官或其他人员担任委员。    

  第七条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政治处主任担任,副主任为政治部副主任担任,成员为纪检组、案件管理中心、调研室、培训中心的人员担任。办公室负责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修订本院检察官、辅助人员的业绩考核办法及奖金分配细则;

  (二)组织各业务科室开展检察官、辅助人员岗位职责以及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自评、复审工作;

  (三)组织相关部门对本院检察官、辅助人员的业绩自评复核结果进行审核和统计,并就考核等次提出意见;

  (四)办理本院检察官、辅助人员对业绩考评结果的复议申请。

  第八条 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在院党组的领导和市院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检察官的绩效考核主要内容为:履职情况、办案质量、办案数量、办案效率、司法能力、职业操守、研修成果和外部评价等;检察辅助人员的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协助参与的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履行辅助职责的工作量和实际效果、职业操守、研修成果等。

  第十条 绩效考核采取百分制,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考核分值作为确定绩效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一)履职情况共计7分。根据机关政治处、纪检组日常管理考勤和相关领导意见评分。(最高评价7分)

   1、担任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检察官的履职情况,由检察长确定;

   2、担任部门负责人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履职情况,由分管院领导结合考勤情况,予以确定;

   3、对其他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履职情况,由业务部门负责人结合相关部门提供的考勤情况,予以确定。

   出现缺勤、旷工、外出不请假等违反日常管理规定的行为,每次扣0.5分;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未能完成部门工作任务,每次扣1分,直到0分为止。

   (二)办案质量共计25分。依据案件质量评查和司法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予以评定,案件抽样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办案质量的重要依据。(最高评价25分)

   办案质量基本分为20分,案件质量抽样评估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加3分;为合格等级的,加2分;为基本合格等级的,加1分;为不合格等级的,扣5分。

   所办案件被上级检察机关评为优秀或典型案例,市级加1分,省级加2分,国家级加3分,最后得分不超过25分。

   所办案件被确定为司法瑕疵的每件次扣1分;确定为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错误,每件次扣3分;被追究错案责任的,每件次扣5分,最后得分不低于0分。

  (三)办案效率共计10分。依据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流程监管中掌握的情况进行评分。(最高评价10分)

  所办案件发生超期办案,每件扣1分;在检察环节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的,每人次扣5分。

  (四)办案数量共计40分。依据案件管理部门提供的案件统计报表和相关法律文书、规范性文件进行评分。(最高评价40分)

   每办结一起A类案件、法律监督事项或其他事项,计1分;

   每办结一起B类案件、法律监督事项或其他事项,计0.5分;

   每办结一起C类案件、法律监督事项或其他事项,计0.1分。

   全年所办案件和事项累计得分最高者,本项折算得分为40分。其余人员本项得分,依照累计得分最高者的折算比率,依次计算确定。(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

  (五) 司法能力共计5分。依据培训中心提供的参加素能培训、业务竞赛等情况及相关领导日常掌握的情况评分。(最高评价5分)

   能积极参加市院和上级组织的在线学习、视频培训、素能培训、业务竞赛等活动,计2分(由培训中心确定);

   在上级检察机关开展的岗位练兵或业务竞赛中获得表彰奖励的,市级加1分;省级加2分;国家级加3分。

  (六)职业操守共计5分。由院纪检组根据检察人员执行《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等规定的情况,予以评分。(最高评价5分)

   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察职业道德,全年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计5分。(最高评价5分)

   因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检察纪律和检察职业规范,受到司法责任追究或纪律处分,依其错误性质、情节酌情扣分。

   受到警告处分的,扣0.5分;受到记过处分的,扣1分;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2分;受到降级处分的,扣3分;受到撤职处分的,扣4分;受到开除党籍、公职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5分。

  (七)研修成果共计5分。依据本院调研室提供的检察官承担业务指导性案例编纂、专项业务调研分析、规范性文件起草等情况,予以计分。(最高评价5分)

  1、撰写的检察理论业务文章在法学类核心期刊、知名期刊及检察机关内刊发表,国家级每篇计3分;省级每篇计2分;在一般法学类刊物、市级内刊发表,每篇计1分;在检察理论年会交流的文章每件计1分,受到表彰奖励的视情加1~3分;

  2、承担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并通过验收结题,国家级每件计5分;省级每件计3分;市级每件计2分;

  3、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检察工作机制,或因具有创新性促使上级领导机关作出某项决策的,每项计5分;

  4、出版法学理论专著,计5分;

  5、提请法律适用问题请示、司法解释建议等,被高检院采纳或批复的,每项计3分;被省院采纳或批复的,每项计2分;

  6、编纂业务指导性案例被规范性刊物采用,每件计2分;

  7、起草规范性文件,每件计2分。

  (八)外部评价共计3分。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根据与检察人员履职有密切联系的外部机关及相关人员(如审判人员、侦查人员、监管民警以及上级检察院相关部门)的评价,予以评分。(最高评价3分)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可通过调查问卷、电话了解、登门访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上述相关人员或单位对检察人员履职情况的社会评价,并根据掌握的情况,视情给予相应的外部评价分。对于外部给予负面评价的,视情扣1~3分。

  第四章 绩效考核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评可分为平时考评和年度考评。平时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由各业务科室组织对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小结,填写季度考核评价表,报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组织的年度考核在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存入本人司法档案。

  绩效考核采取个人自评、科室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复核、相关部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核程序一般包括:各业务科室根据本院绩效考核委员会的通知,组织本科室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结合个人履职情况开展自评,科室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对科室负责人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分管副检察长对分管科室人员自评成绩审核签字后,报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对审查结果以及其他考核结果综合统计,向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提出考核等次;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期满,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上报本院党组确定考核等次。

  (一)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依据案件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包括办案数量、质量和效率)对个人业务工作情况进行自评;

  (二)科室负责人对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自评情况进行复核、分管副检察长对兼任部门负责人的检察官的自评情况进行复核;分管副检察长对分管检察官的复核结果进行审查;检察长对副检察长的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审查结果报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三)案件管理中心对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办案数量、质量及效率自评复核结果进行审核评价;

  (四)本院培训中心对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能力进行评价

  (五)纪检组对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职业操守情况进行评价;

  (六)本院调研室对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研修成果进行评价;

  (七)绩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对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外部评价进行调查评定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委员会应当将确定结果在本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考评委员会申请复核。

  绩效管理考评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审核完成并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决定。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绩效考核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提请本院党组审议,由院党组研究决定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等次。

  第五章 绩效考核的结果及运用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结果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并作为绩效考核奖金分配、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一)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为“优

  秀”等次,原则上应当是履行职责好、办案质量数量效率高、司法能力强 、职业操守评价高。“优秀”比例分别不超过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总数的30%。

  (二)履行职责一般、办案质量数量效率一般、司法能力一般、职业操守评价一般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被追究司法责任并受到停职、延期晋升、降低等级等处理的;

  4、违反纪律规定、违背职业操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6、其他应当确定为“不称职”情形的。

  (四)其他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十五条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在考核年度按照组织安排,脱岗参加培训、上挂或者抽到上级检察院及其他单位工作的,其绩效考核等次由本院综合考核确定。

  第十六条 业绩考核时,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因与职务相关行为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按照本办法补定等次。

  第十七条 年度内因病、事假等个人原因累计离岗超过半年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本年度绩效考核不定等次。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等次的,本年度计入等级晋升年限。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定等次的,本年度不计入等级晋升年限。

  第十九条 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不定考核等次的检察官,由院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提出检察官退出员额的意见,按《山西省员额制检察官退出办法(试行)》办理。

  第六章 绩效考核奖金的分配

  第二十条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绩效考核奖金以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差别化发放。

  第二十一条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奖金分为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两个部分,分别占绩效考核总量的40%和60%。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按人均分配,按月随工资发放;奖励性考核奖金按绩效考核情况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二条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奖金原则上按照以下方法分配:

  1、分别按照全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奖金总量的40%和60%,确定全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总量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总量。

  2、在本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总量限额内,平均确定每个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数额,按月随工资发放,计算公式为: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每月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金额=本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奖金总量×40%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总人数÷12。

  3、在本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

  总量限额内,依据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等次确定每个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数额,年终一次性发放。以优秀等次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为计算基准,考核结果为称职的应比优秀的低10%,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进行相应扣减。

  第二十三条 根据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减或者停发其绩效考核奖金。

  1、对于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其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按所在序列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平均数的50%发放。

  2、对于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和考核不定等次的,停发其当年奖励性考核奖金。绩效考核补定等次的,确定等次后应当补发其停发的奖励性考核奖金。

  3、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在政纪处分期间及党纪处分影响期间内,停发全部绩效考核奖金,已发出的予以收回。

  4、全部停发绩效奖金和按50%比例发放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由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所在科室负责人或者纪检组提出意见,报本院党组决定后,由政治处通知财务部门执行。

  5、扣减或者停发的绩效奖金计入各自序列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总量。

  第二十四条 员额内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等院领导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按照本院检察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平均数发放。

  第二十五条 绩效考核奖金自检察官员额制落实之月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人员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进行,重点考核日常工作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及重大工作完成情况

  司法行政人员奖金分配参照检察辅助人员奖金分配办法执行。未入额院领导绩效考核奖金按照本院司法行政人员平均水平发放。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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