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意识形态阵地建设,促进检察新媒体有序发展,规范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加强互联网和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微博、微信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全省检察机关互联网门户网站、微博、微信保密管理的通知》(晋检保委[20141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保密工作的通知》(晋检发办字[2016182号),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察新媒体包括各级检察机关及所属机构登记注册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客户端等。
第三条 检察新媒体主要用于深化检务公开,传播检察声音,展示检察工作,树立检察形象,主动服务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輿论。促进构建良性互动的检察公共关系,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輿论支持。
第二章 发布内容
第四条 检察新媒体发布信息内容要紧紧围绕检察中心工作,结合自身功能特色,及时发布信息,积极开展检察新闻宣传和與论引导。
第五条 检察新媒体发布信息原则上只发布与本地区、本院信息公开相关的内容,应当确保信息来源的权威性、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应稳妥应对敏感话题,避免发表偏颇、模糊或易引发误解的言论。转发信息务必注明原文来源。
第六条 检察新媒体发布、转发信息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检察纪律规定、保密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破坏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
(三)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散布谣言,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五)危害公共利益、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商业营销等与检察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七)末经批准或不宜公开的检察事件、数据、法律文书案件侦查调查、内部事项等敏感信息,不负责任地评论重大敏感案(事)件和热点问题;
(八)红头文件、会议纪要、内部文件材料等;
(九)尚未公开的机关人事安排和职务任免事项;
(十)法律、法规、检察纪律、保密纪律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章 信息发布审核
第七条 检察新媒体的信息采编发布,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内容符合新间宣传和保密制度规范要求。
第八条 检察新媒体拟发布的信息,须经新媒体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新媒体管理部门统一发布。
第九条 院内设机构、院属机构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熟悉本部门工作、有较好文字功底的同志担任检察宣传联络员,负责与新媒体管理部门协调沟通。
第十条 报送信息的初审。信息稿件、策划素材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形成通稿送新媒体管理部门。
下级院向上级院报送的拟发布信息,由下级院负责新闻宣传的院领导负责审签后报送。
第十一条 涉及重大、敏感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事)件信息,须层报上级检察院分管院领导审签同意后方可发布;对特别重大,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事)件信息,应报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签,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发布;涉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数据披露等重大信息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制定信息发布失误应急处置预案,对发布内容失实失误,引发负面影响的,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删除负面信息,发布正面信息,有效消除误解、误读和负面影响。
第十三条 发布信息引发负面舆情后,相关检察机关应严格按照《检察机关與情引导及应急处置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與情应急处置措施和工作进展,重大與情特别重大與情应层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信息引发重、特大涉检與情,须启动涉检网络情导控联动机制的,按照《检察机关涉检网络與情导控联动机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发布不当信息,或擅自就重大、敏感案(事)件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后果或引发重大涉检與情的检察新媒体管理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乡宁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