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检、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支持和服务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支持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12月19日上午,乡宁县人民检察院就某民营企业员工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
经查,犯罪嫌疑人光某某原为企业所在村村委干部,现为该企业员工,因醉酒于晚上11时,携匕首在企业办公楼谩骂、殴打企业工作人员,致使一名工作人员轻微伤,涉嫌寻衅滋事罪。
为体现惩罚与教育并重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院就此案举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研究是否对光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会前,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兆利强调:“检察机关要充分听取民营企业合理诉求,既要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要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既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要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
会议由院党组成员、刑事检察部部长刘金更主持,常务副检察长杨建中,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以及涉案企业代表、企业所在地乡政府代表、侦查机关代表以及律师代表参加了听证会。
会上,该院承办检察官对案件的基本案情、法律适用以及证据情况作了介绍,详细阐明了本案拟作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此案光某某的行为虽已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侦查机关代表认为光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具有从轻情节,符合不起诉条件。
与会代表就光某某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和是否起诉发表了听证意见。尤其是企业代表,也是被害人代表的王某表示:“光某某在任景区所在地村委会干部期间,对景区建设、乡村旅游、扶贫开发做出了积极贡献,现为景区员工仍继续为景区发展而努力工作,请求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接受其赔偿并对其予以谅解。”
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后,常务副检察长杨建中从检察机关支持和服务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稳妥处理涉企案件、坚持公平公正文明办案方面作了发言。会后,该院依法对光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近年来,该院高度重视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大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今年与公安机关建立了民营企业案件通报联系机制,同时建立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的专项工作领导组,实行了一名班子成员带一名检察官联系一个企业的“1+1+1”的服务企业模式,走访调研企业,依法妥善办理涉企案件,努力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有效保障和促进了民营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