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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受理规定
时间:2018-06-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公诉案件在受理时应查明: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意见书(10份)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移送案件时须随案移送案卷的电子卷宗;

3、案卷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言词证据分类装订成卷;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鉴定书必须是原件;

4、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

5、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6、职务犯罪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应附犯罪嫌疑人的系统供述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7、侦破报告3份;

8、命案案件必须提供《临汾市公安机关命案卷宗质量审核表》(复印件);

9、换押证一人一份,随案移送;

10、报送市院的案件应当在提交案卷卷宗及电子卷宗的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报送案件意见书;

2)起诉意见书10份;

3)换押证;

4)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诉讼权利材料的复印件;

5)原办案部门讯问、询问笔录复印件;

6)案件审查报告6份,案件审查报告应根据高检院公诉厅印发的格式和要求制作,重点写明报送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11、其它应当依法移送的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受理登记并统一编号;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移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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