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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监案件受理规定
时间:2018-06-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逮捕案件受理时,应当查明:

1、《提请批准逮捕书》或《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审查意见》一式6份(每多一名犯罪嫌疑人增加2份);

2、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移送案件同时须移送电子卷宗;

3、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若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是否经许可或告知,是否有当地人大常委会的正式文书和回复;

4、案卷材料是否齐备;

5、送报市院审查的自侦案件,还应具备以下内容:侦监部门审查意见;自侦部门报请逮捕的必要性说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6、换押证一人一份,随案移送。

提请批准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

1、是否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七日之前提请批准或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2、《提请批准延长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意见书》、《案情报告》及案卷材料;

3、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层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提请批准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报告》;

2)、《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审批表》;

3)、《审查逮捕意见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复印件);

4)、历次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以及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

报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和有关材料;

复议的案件

提交《复议申请》、《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复议决定书》。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受理登记并统一编号;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移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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